令人费解的“茅台”香烟
“茅台”是贵州一家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,如果仅看商标图样,大部分会认为这是茅台酒的标签图样,但实际上,这是一个用于香烟的商标图样。
“茅台”作为一种烈性酒的原产地名称,如果被注册成这种酒的商标,令人不可理解。以“茅台”作为香烟的商标,同样让人十分费解。
首先,“茅台”作为一个地理名称,不应该轻易用作商标,商标局一般也不会轻易地核准其注册为商标。
更重要的是,“茅台”作为一种烈酒的原产地名称,如果被用作香烟的商标,势必会产生混淆。如果“茅台”被用作香烟的商标,那么当顾客向售货员说“来个茅台”时,售货员就混淆不清,这种混淆同样会发生在宴席间或其他场合,就像原产地名称“香槟”如果被用作香烟的商标一样。
更严重的是,如果“茅台” 香烟的十合装包装与茅台酒的包装在外形上类似,就可能产生顾客因混淆而而误购的情况,从而构成欺骗性。
因此,用“茅台”作为香烟的商标是很不妥的。 |